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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惠政策
1、鼓励外来投资者(国内外和港、澳、台客商及朱田镇以外投资者)以各种方式来朱田镇投资兴办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一切项目。
2、土地使用。外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签约出让的最长期限:第二产业用地为50年;第三产业用地为 40年;居住用地为70年。在出让合同期内, 使用者有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1)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征地手续。对经县政府批准的园区建设用地,除对农民补偿、上缴的之外, 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优惠40%;定期缴纳的, 定金可按出让金总额的5%缴纳,其余部分从合同生效第一年起,每年按20%的比例,连续5年缴清。
(2)对外来投资兴办的第二、第三产业,根据投资数额的大小,每亩土地租赁费按200-300元计算。 投资50万元至500万元土地出让金归镇政府部分的返还50%;500万元以上的返还60%,对经省级以上认定的科技项目,出让金全部返还。
(3)对外来投资者使用的增量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按50%返还。 对外商投资项目当年立项、当年投资、当年建成的优惠10%。
3、税费措施。对外来投资项目免收当年的乡镇企业管理费,免收当年的土地使用费。税收在国家法律、 法规许可范围内,予以优惠。 当年实现税收的(指进入财政的税收)按80%返还,第二年按实现税收的40%返还,年底由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核实,镇财政兑现。 投资数额较大,有一定规模和影响, 对我镇经济发展有较强辐射拉动作用的项目,政策更加优惠。
二、优化投资环境
4、为加快经济园区建设,凡外来投资者自愿到园区投资兴办企业的按照城镇规划要求(标准二层楼房)交押金1万元,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确保道路、通讯、水、电供应到位。
5、严格依法行政,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行政事业收费部门必须按《费县人民政府对外来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收费明细通告》执行, 严格履行和兑现与外来投资者签约所做出的承诺,维护朱田招商引资的信誉, 给外来投资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6、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好社会稳定。公安、法、司协助配合, 对扰乱企业及外来投资者正常生产、生活次序的街霸、村霸、市霸、 路霸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给予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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