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薛庄镇委
薛庄镇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的外商来镇投资办企业,加快全镇经济发展,除执行上级有关优惠规定外,结合薛庄实际,制定本规定。
    1、对外来客商来我镇投资办厂的,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做好服务工作。对投资人员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及个人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其生活习惯受尊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2、外商投资企业由镇民营经济管理办公室实行扎口管理,挂牌保护,建立收费登记许可制度,各部门要依法征收税费,不准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外来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对企业的乱摊派和不合理负担。任何单位不得侵犯投资企业依法经营的经营管理自主权。镇民营经济办公室设立服务、投诉电话,及时为外来投资企业排忧解难。投诉电话是:0539-5871258。
    3、镇外客商来镇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兴办“三来一补”项目,镇民营经济管理办公室可代办资信咨询、土地征用、外商注册、厂房建设、职工聘用等有关手续。
    4、来我镇工业园区投资办企业的,优先提供生产经营,并保证水、电、路、讯四通。
    5、对在我镇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除房地产业外)所需建设用土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政府以土地入股等可供选择的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租赁价格为每亩300元至500元。
    6、对兴办开发性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合资、合作经营,也可采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用租赁方式缴纳的土地资金,第1-3年属于地方所得部分, 视财力可能由镇财政或村全部或部分返还。
    7、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县里制定的优惠政策。
    8、引进无偿资金且用于我镇社会公益事业的按到位资金的10%奖励引进单位或引进者,奖金由镇财政或受益单位支出。
    9、引进镇外资金投资办企业,按到位资金金额的2%奖励引进者,奖金由镇政府列出。
    10、兴办引进来料加工、来件装配项目的按年内赚取对外加工费总额1.5%提取奖金奖励引进者,奖金由受益单位一次性支付,计入生产成本。引进补偿贸易项目的,按外商提供设备价格的1.5 %提取奖金奖励引进者,奖金由受益单位一次性支付,计入生产成本。
    11、对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的投资,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投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到位资金金额的3%、4%、5%奖励引进者,无引进者,奖励投资人。
    12、对镇外投资企业,进入我镇财政的税收部分,第一年全部返还,第二年减半返还,第三年可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联系电话:0539-587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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