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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基本情况主要指标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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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个数:指农村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乡一级行政区划的数量。不包括城关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工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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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个数:指农村中经上级政府批准,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个数。含城关镇中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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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总人口:在县(市)范围内,按年末时点统计的所有人口数量的总和。不包括虽居住在当地,但未取得我国国籍的外国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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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出生人口数:指报告年度内全县(市、区、旗)出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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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死亡人口数:指报告年度内全县(市、区、旗)死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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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人口数:指乡村地区常住居民户数中的常住人口数,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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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总户数:指户口在当地的常住户数,包括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在统计户数时按公安部门常住户进行统计,集体户口无论其人数多少,都以一户进行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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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户数: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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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数: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工作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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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从业人员:指乡村人口中16岁以上实际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人员,既包括劳动年龄内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也包括超过劳动年龄但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但不包括户口在家的在外学生、现役军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也不包括待业人员和家务劳动者。从业人员年龄为16岁以上。从业人员按从事主业时间最长(时间相同按收入)分为农业从业人员、工业从业人员、建筑业从业人员、交运仓储及邮电通讯业从业人员、批零贸易及餐饮业从业人员、其它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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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是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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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土地面积:是指辖区内的全部陆地面积和水域面积。包括耕地、荒山、荒地、山林、草原、滩涂、道路和建筑物占地等陆地面积,以及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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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是指能够种植农作物、经常进行耕锄的田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和当年的休闲地(轮歇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它林木的土地及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也包括在内。但不包括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天然草原等。南方小于一米、北方小于两米宽的渠、路、田埂,包括在耕地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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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是指筑有田埂(坎),可以经常蓄水、用来种植水稻或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因天旱暂时没有蓄水而改种旱地作物的,或实行水田和旱地作物轮作的(如水稻和小麦、油菜、蚕豆等轮种),仍计算为水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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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是指除水田以外的耕地,不管有无灌溉设施均包括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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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生产总值:是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简称。是指县、市范围内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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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产业划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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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产业: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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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产业:工业(包括采掘工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气、热水、煤气)和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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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产业: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由于第三产业包括的行业多、范围广,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三产业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流通部门,二是服务部门。具体又可分为四个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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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次: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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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次: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业,地质普查业,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咨询服务业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水利服务业和水利业,公路、内河(湖)航道养护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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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层次: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科学研究、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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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层次: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军队和警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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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包括按财政体制划分的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本级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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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收入:属于中央财政收入的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重要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级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的75%部分,海洋石油资源税和证券(印花)税50%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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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收入: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解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增值税的25%部分和证券(印花)税50%部分,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的其他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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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总支出:包括地方行政管理和各项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支出、支援农业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价格补贴支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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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事业费支出:包括各级科委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系统的国家预算拨款的科学事业费及科技三项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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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业费支出:包括教育部门举办和各部门举办由国家拨款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学、小学、幼儿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普通业余教育、教师进修及民办教师补助费、特殊教育费、广播电视教育经费及其他教育事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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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企业、机关、团体和居民根据可以收回的原则。把货币存入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保管并取得一定利息的年末货币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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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城乡居民存款余额:年末城乡居民存入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保管并取得一定利息的货币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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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年终时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根据必须归还的原则,按一定利率,为企业、个人等提供资金贷款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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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额:即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损失补偿或支付内定给付的最多金额。保险责任开始后的减保及退保,保额不作减退(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人身保险除外)。发生赔款后,原保额不减少。如加保,无论标的数目增加与否,保额均随其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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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是指对农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利益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的保险保障活动。农业保险包括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及其它农业财产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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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保费合同订后,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付出一定的费用才能取得保险人根据合同内容承担陪偿责任,这种费用叫“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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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决赔款: 是指保险人在年内实际支付给保险人遭到损失时的赔款。无论哪年承包业务发生的损失,只要在本年内支付赔款、结案,均计在本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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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总动力:是指主要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各种动力机械的动力总和,包括耕作机械、农用排灌机械、收获机械、植保机械、林业机械、畜牧机械、渔业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农用运输机械、其他农业机械。按能源又分为柴油、汽油、电力和其他动力。总动力按法定计算单位千瓦计算。(注:1 马力=735.5瓦特=0.735千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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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使用量:指本年度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学肥料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使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数量,即各类化学肥料的实际施用数量按其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比例折成百分之百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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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纯量=实物量×某种化肥有效成份含量的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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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用电量:指本年度内,扣除在农村中的国有工业、交通、基建等单位的用电量以后的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全年用电总量(计量单位千瓦小时,按全年累计数统计)。既包括国家电网供电,也包括农村自办电站供电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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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灌溉面积:是指具有一定的水源,地块比较平整,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当年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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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情况下,有效灌溉面积应等于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水田和水浇地面积之和。在统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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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可以灌溉,但由于雨水及时或所种作物不需灌溉等原因,当年没进行灌溉的,应统计为有效灌溉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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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灌溉工程或设备不配套(如只有深水井,没有安装机器)、渠系不健全(如只有水库,没有修渠)、地块不平整,当年不能发挥灌溉效益的,不应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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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方地区没有灌溉工程或设备的引洪淤灌的耕地面积,不应统计为有效灌溉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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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南方地区没有灌溉工程或设备,完全靠天雨蓄水的“冬水田”、“屯水田”、“望天田”、“雷响田”等面积,不应统计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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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没有灌溉工程或设施,遇到旱年临时点种的耕地面积,不应统计为有效灌溉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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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原有的灌溉工程或设备,由于受到破坏等原因不能起灌溉作用了,这部分耕地面积不应统计为有效灌溉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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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是指应该在本日历年度内收获农产品的作物播种面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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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上年秋冬播作物面积+本年春播作物面积+本年夏播作物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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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夏收作物播种面积+本年秋收作物播种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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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播种面积。是指各种蔬菜(包括菜用瓜、茭白、芋头、生姜等在内)的实际种植面积之和。不论种植在耕地上还是非耕地上,均应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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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总产量:指全社会的产量。包括国有经济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粮食产量,还包括工矿企业家属办的农场和其他生产单位的产量。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薯类、大豆。其计算方法,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薯类按5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城市郊区作为蔬菜的薯类不做为粮食统计,其他粮食一律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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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料产量:指全部油料作物的生产量。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籽、胡麻籽(亚麻籽)和其他油料。不包括大豆、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花生以带壳干花生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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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产量:按皮棉计算。3公斤籽棉折1公斤皮棉。不包括木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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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类产量:指全部麻类作物的生产量。除亚麻以麻杆计算,苎麻以刮皮后的干麻计算,苟麻和线麻以熟麻皮计算外,其余一律以生麻皮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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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料产量:指甘蔗和甜菜生产量的合计。甘蔗以蔗杆计算,甜菜以块根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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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产量:指烤烟和晒烟生产量的合计。均以干烟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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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产量:是指本年度内生产的全部茶叶产量。包括从成片茶园和零星种植的茶树以及荒芜未垦复的茶树上所采摘的全部产量。不论自食的或出售的,都应统计在内。茶叶的产量按经过初步加工的干毛茶的重量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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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产量:是指本年度内从果树上收获的全部水果产量。不论自食的或出售的,都应计算在内。但不包括果用瓜如(西瓜、甜瓜、白兰瓜、哈密瓜、脆瓜等)和主要作蔬菜食用的藕、西红柿等。也不包括采集的野生水果。水果的产量按鲜果计算,干枣、葡萄干、柿饼、桔饼等应统一折成鲜果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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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产量:指当年出栏并已屠宰的畜禽肉产量。即屠宰后除去头蹄下水后带骨肉的重量,也叫胴体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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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类产量:是指全社会产值,包括出售给国家部分,农贸市场交易部分和农牧民自食部分。不包括牛犊和乳羊直接吮食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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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毛产量:指全社会产量,包括绵羊毛和山羊毛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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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蛋产量:指鸡、鸭、鹅三种家禽的蛋产量。包括出售和农民自食以及种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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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产量:是指各种蔬菜包括菜用瓜、茭白、芋头、生姜等在内的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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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产量:指本年度内捕捞的水产品(包括人工养殖并捕捞的水产品和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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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数:指区域内按国民经济行业划分归属于工业的企业个数和生产单位个数(分项以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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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总产值: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包括成品、工业性作业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初期末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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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实际上报《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国家统计局B202表)企业的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之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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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指工业企业在年度内全部流动资产的平均余额。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等于1至12月各月月初、月末流动资产余额之和除以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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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全部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等于1至12月月初、月末固定资产净值之和除以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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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销售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业务收入总额。本项根据“损益表”中“产品销售收入”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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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表示。反映企业最终的财务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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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受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本项根据会计“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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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应上交给国家的各种税金之和。税金总额=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本年应交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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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税利总额=税金总额+利润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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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公路里程:指在一定时期内实际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1-88》规定的等级公路,并经公路主管部门正式验收交付使用的公路里程数。包括城镇街道的里程数和公路桥梁长度、隧道长度、渡口的宽度以及分期修建的公路已验收交付使用的里程。不包括国、省干线断头路里程,农业生产用道路以及新建公路尚未进行验收交付使用的路段里程。两条或两条公路共同经由同一路段,只计算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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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铁路里程:即铁路营业里程,也称营业长度。是指营业线路(包括正式营业和临时营业)的正线(双线为第一线)在两个车站中心间的实际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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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汽车:指由公安交通监理部门所掌握的领有本地区民用车辆牌照的普通载货汽车、专用载货汽车、载客汽车、其他专用汽车、特种汽车等,不包括拖拉机、摩托车、其他机动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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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客汽车:指用于运送旅客的汽车。可分为大型及小型两种,凡车长6米及以上或乘座人数(驾驶员除外)为20人及以上者为大型载客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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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业务总量:包括邮政业务总量和电信业务总量(固定、数据、移动、卫星)。邮电业务总量按专业分类包括:函件、机要文件、包件、汇票、报刊发行、邮政快件、特快专递、邮政储蓄、集邮、公众电报、用户电报、传真、长途电话、出租电路、市话无线寻呼、移动电话、分组交换数据通信、出租代维及其他业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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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电话用户:以用户所在区域分为:城市电话用户数和乡村电话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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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电话用户:县级市的市区、市郊区及县城(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关区或行政建制相当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接入局用交换机的电话用户数,包括分布在农村地区的独立工矿区、林区、驻军等接入局用交换机的电话用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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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电话用户:指县城关区以下的集镇和农村接入局用交换机的电话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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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移动电话用户数:是指在邮电部门登记,通过移动电话交换机进入移动电话网、占有移动电话号码的电话用户。用户数量以实际办理登记手续进入邮电部门移动电话网的户数进行计算,一部或一台移动电话统计为一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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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拨号上网用户:是指电信企业的拨号注册用户和用户使用本企业上网充值卡直接通过PSTN网、ISDN网等及移动电话拨号接入因特网进行信息查询和享受网上信息服务的用户。拨号注册用户包括本电信企业自己发展的用户、代理商发展的用户及本企业合作经营的ISP、ICP发展的用户。上网充值卡用户包括在报告期内销售(包括批销)的各种可充值卡张数,不论面值大小,是否上网,一张按一户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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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总额:指对本企业(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包括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总额。这个指标反映批发零售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和出口的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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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合同投资金额:是指本年内经有关部门批准、签有正式协议合同书的我国企事业单位与外商、侨商、港澳商签订的协议合同的投资,分对外借款、直接投资和其他三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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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商实际投资:是指客商根据投资协议合同实际执行的投资额,分对外借款、直接投资和其他三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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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总收入:是指游客(海外游客和国内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由游客或游客的代表为游客)支付的一切旅游支出,就是国家(省、区、市)的旅游收入。旅游支出应包括(过夜)旅游者和一日游旅游者在整个游程中行游、住、食、购、娱,以及为亲友、家人购买纪念品、礼品等方面的旅游支出,不包括为商业目的购物、购买房、地、车、船等资本性或交易性的投资、馈赠亲友的现金及给公共机构的捐赠。旅游总收入包括国际旅游(外汇)收入和国内旅游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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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人数:包括入境国际旅游者人数、出境居民人数和国内旅游者人数。(1)入境国际旅游者人数:指来中国参观、访问、旅行、探亲、访友、休养、考察、参加会议和从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宗教等活动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的人数。不包括外国在我国的常驻机构,如使领馆、通讯社、企业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来我国常住的外国专家、留学生以及在岸逗留不过夜人员。(2)出境居民人数:指大陆居民因公务活动或私人事务短期出境的人数。公务活动出境居民包括在国际交通工具上的中国服务员工,因私出境居民人数不包括在国际交通工具上的中国服务员工。(3)国内旅游者人数:指我国大陆居民和在我国常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离开常住地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设施内至少停留一夜,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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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利用国家预算内拨款、自筹资金、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的工作(具体包括:1、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而平地起家的新建项目;2、为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而增建新厂、主要生产车间、矿井、铁路干线、码头泊位等扩建项目;3、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的项目;4、遭受各种灾害、毁坏严重,需要重建整个企、事业单位的恢复性项目;5、没有折旧资金或固定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的项目。) 需要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它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结构和发展速度的综合性指标,又是观察工程进度和考核投资效益的重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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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项目:是指隶属省、地、县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企、事业、行政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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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新增固定资产(又称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是指已经完成建造和购置过程,并已交付基本建设生产或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价值。基本建设新增固定资产是表示固定资产投资成果的价值量指标,也是反映建设进度,计算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效果的必要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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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改造投资完成额: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利用企业折旧资金、国家更新改造预算拨款、企业自有资金、国内外技术改造贷款等资金,对现有企事业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包括固定资产更新)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工程项目和有关的更新改造工作所需要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注:更新改造具体包括:1、为挖掘国民经济各部门潜力,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对现有企、事业单位原有车间、生产线的工艺、工程设施和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或设备、建筑物更新,以及与生产性主体技术改造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2、为改善原有交通运输设施、港口码头的运输条件,提高运输、装卸能力,而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3、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和综合利用原材料而对现有企、事业单位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4、为防止职业病和人身事故,对现有建筑和技术装备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5、对城市现有供热、供气、共排水和道路、桥涵等市政设施的改造。6、现有企、事业单位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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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投资完成额: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用于按规定不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和更新改造措施计划,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用油田维护费和石油开发基金进行的油田维护和开发工程;矿山、森林等采掘采伐业用维简费进行的开拓延升工程;交通部门用公路养路费对原有公路、桥梁进行改造的工程;商业部门用简易建筑费建造的仓库工程等所需要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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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学数:指经过县及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以招收小学毕业生为主实施中学教学计划的学校数,包括初级中学和完全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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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数:指经过县及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以招收适龄儿童为主实施小学教学计划的学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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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学专职教师数:指普通中学中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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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小学专职教师数:指在普通小学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固定教师、民办教师人数,不包括兼职教师和临时代课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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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指学年开学后,在普通中学学习具有学籍的学生总数,包括留级生,不包括复读生和补习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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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小学在校学生数:指学年开学后,在普通小学学习具有学籍的学生总数,包括留级生,不包括复读生和补习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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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卫生院数:指报告期末全县范围内的医院、卫生院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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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卫生院床位数:指报告期末医院、卫生院的固定床位数。不包括产科的新生儿床、病人家属的陪侍床、病人的观察床、接产室的待产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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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卫生院技术人员数:指在医院、卫生院中从事卫生工作的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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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数:所有西医师、中医师、西医士、中医士及其他中医之总数。包括医院和卫生院的医生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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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年平均人数:指本年度内城镇职工的平均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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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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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总收入扣除相应的各项费用支出后,归农民所有的收入。它既可以用于生产、非生产投资,改善物质和文化生产,以及用于再分配的支出和节余的收入。这个指标用来观察农民实际收入水平,以及农民扩大再生产和改善生活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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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税收-上缴集体承包任务-调查补贴-赠送农村内部亲友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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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院数:是指收养社会孤老、残、幼的机构,包括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和城镇集体举办的福利院及农村集体举办的敬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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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院床位数:指报告期末全部社会福利院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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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包括不能正常缴费、已中断缴费但未终止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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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数:是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人数。其中,凡符合医疗照顾人员条件的人数不在此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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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件数:是指行驶在公共交通道路和通航线路上的交通工具因各种原因直接造成人身、交通工具及财产损失,经有关交通公安机关或监理机关处理的事故件数。包括飞机失事、火车碰撞、船舶翻沉、汽车撞人等,不包括在厂矿区非公共道路上驾驶、试飞、赛车、飞行训练及表演等发生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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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数:是指一定时期内(如年、季、月)发生并达到公安等司法部门规定的立案标准而且已立案的刑事案件数。刑事案件是指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等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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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数:是指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罪犯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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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发案数:是指一定时期内(如年、季、月)发生并达到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规定受理的民事、经济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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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主要指标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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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数量:按被调查单位(农户)某种农产品生产规模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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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林业按面积计算,核算单位用亩。间作、套种的作物按各种作物占有面积折算或按每种作物的亩定额播种量折算。多年生作物按当年留存的可收获面积计算。一些山林作物习惯上按株、棵计算的应折算成亩,具体折算标准各地自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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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按畜禽饲养规模计算,核算单位:出栏牲畜按头计算,出笼家禽按只计算,对于活的畜禽产品如鸡蛋、牛奶、羊毛等,其“调查数量”栏填所饲养的畜禽产品数量,核算单位用头(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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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暂时按主产品数量计算,“调查数量”栏填报主产品产量,核算单位用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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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级中间消耗综合汇总时,家禽按“百只”、水产品按“百公斤”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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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产品:按实际产量计算,包括生产单位和农户留存、出售给国家的、在集市和其他渠道出售的、借出或馈送他人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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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副产品:凡是可以利用的副产品如稻草、麦秸、棉杆等,不论生产单位和农户是否入帐列为收入,都要计算。对于某种副产品如当地市场有出售该种产品的,一律按市价计算产值;如当地市场上没有出售该种副产品的,产值折算方法由各省自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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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指在农林牧渔业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计算中间消耗有两个原则:一是其计算的口径范围要与总产值保持一致,即与总产值相对应的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二是本期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某些小农具即使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但价值在50元以下,也作为中间消耗处理。固定资产的消耗,则不应计入中间消耗而以折旧形式直接计入增加值。中间消耗分为对物质产品消耗和生产服务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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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物质消耗:指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和发生的各项支出的费用。按实际购买价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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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产服务支出:是指生产过程中,各部门对农林牧渔生产提供的劳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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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每调查核算单位中间消耗:指平均每调查核算单位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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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每调查核算单位中间消耗=某一农产品中间消耗合计/调查数量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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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为:元/亩(头、百只),水产品暂不计算每调查核算单位中间消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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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每百公斤主产品中间消耗:指平均每百公斤主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物质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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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每百公斤主产品中间消耗=(某一农产品中间消耗合计/该产品产值合计)*(该产品主产品产值/该产品主产品产量)*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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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为:元/百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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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植业、林业类中间消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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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种量。是指实际播种使用的自留种籽和购买种籽、秧苗、树苗等数量及支出。自产的按正常购买期市场价格计算,购入的按实际购买的价格计算。属于生产单位和农户自行育苗所支付的人工、肥料、农药及农膜等支出,应分别计入作物成本的有关项目中,不计入种籽秧苗费,以免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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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单位:种籽按公斤计,秧苗、树苗按株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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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肥料:是指农业、林业的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化肥、复合肥、饼肥、绿肥和农作物副产品(如秸杆还田用作肥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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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按实际购买价格计算;各种化肥用量必须按其有效成份含量折成纯量计算,如二铵含氮46%,含磷18%,则每50公斤二铵折纯量32公斤(64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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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肥和农作物副产品的计算按现行制度执行。核算单位为公斤或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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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膜:指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塑料薄膜,按实际购买价格计算。其中,地膜一次性计入,棚膜按两年分摊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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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药:购买的按实际购买价格计算,自产的按市场价或成本价作价。除草剂费用计入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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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饲料饲草:指饲养耕畜的支出。 购进的饲草、饲料按实际购进价格计算,自产自采的饲草、饲料按实际支出的费用和用工作价。耕畜放牧中所吃的草不再计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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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燃料:指烤制烟叶、烘炒茶叶等初制加工、大棚保暖及自用机械作业等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煤、柴油、机油、润滑油等燃料动力的支出,均按实际支出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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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棚架材料费。指用于温室育苗、防寒防冻防晒及农作物支撑物等所发生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消耗的棚架材料费用,如木杆、钢架、铁丝、草帘、遮阳瓦、防雨篷等费用支出。不包括农膜的支出。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按实际使用年限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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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原材料费:农民家庭兼营的商品性工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消耗的劳动对象。包括直接材料、辅助材料、修理用零配件,包装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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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外雇机械作业费:指雇请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及其他农业机械(不包括排灌机械)进行作业的费用,如机耕、机播、机收、脱粒和运输等项支出。雇请农机站等单位或个人作业的,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并按各种作物受益面积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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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外雇排灌费:指各种作物应负担的排灌费用。由排灌站排灌的,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多种作物同时排灌的,排灌费按各种作物用水情况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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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养殖业中间消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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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仔畜(禽):按购进仔畜(禽)的实际价格计算。仔猪一般不应超过25公斤,牛、羊仔畜只限一年以内的。按公斤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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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鱼(蟹、虾)苗:按实际购买的各种水产养殖的种苗(鱼、蟹、虾苗等)价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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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饲料饲草:包括牧业中各种肉用畜、家禽、蚕、兔、蜂等及发展养殖渔业所消耗的各种精饲料和青粗饲料。精饲料包括:配合饲料、混合饲料、粮食、糠麸、油饼、饮料添加剂和添加物等。青粗饲料包括实际耗用的野生采集植物、青饲料、农作物秸杆等。购进的按实际进价计算,自产、自采的按实际支出的费用和用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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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饲料量消耗的过程中,要注意饲料资源与使用之间的平衡关系。有的产品为多种用途,如油饼,既可作饲料,又可作肥料;又如农作物秸杆,既可作饲料,也可作肥料,还可作建筑材料、工业材料、生活用燃料,这就需要采用算术平衡帐的办法来进行计算,验证饲料资源量与使用量是否基本相等,使计算出来的数据能反映客观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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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费:指在生产过程中加工饲料、清洗和排灌等用水时实际支付的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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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畜牧用药品:是指农牧业生产单位在外购买的用于本单位对各种牲畜进行配、育种及对畜禽进行病害防疫、治病所消耗的各种药品、器械等物质消耗。可以通过调查取得每头畜禽的药品器械费用分别乘以畜禽数量进行计算。对于由专门单位进行的畜禽防疫、配种而支付的费用则计入生产费用支出项下的防疫费、配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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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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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工数量:种植业用工数量是指种植作物直接使用的劳动用工和间接用工,折成标准劳动日(每天八小时)。直接用工包括翻耕整地、播种、施肥、排灌、田间管理、收获以及烤烟和茶叶等初制加工的各项劳动用工。间接用工指数种作物的共同劳动用工,如积肥、经营管理以及修理农具、修建水利工程、平整土地等劳动用工。视具体情况在各业之间进行分摊。单位为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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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用工数量指饲养周期内某品种耗用的劳动用工数量。根据从事饲养的劳动力在饲养期内用于该品种的每天劳动小时数,按八小时折合为一个标准劳动日,求出用工数量。单位为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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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雇工天数和雇工工价:雇工天数按实际雇用天数计算;雇工工价包括支付给雇工的工资和合理的饮食费。单位为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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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均种养天数:指调查品种平均种植和养殖天数,一般按农产品的生产周期计算单位为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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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金:当年交纳的农牧业税、销售税和农林特产税的总额,按耕地面积结合播种面积分摊到各作物中去,不纳税的产品不要分摊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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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籽用量:是指实际播种使用的自留自制种籽、购买种籽和购买的秧苗、树苗按一定的标准折合成种籽的数量,标准各地自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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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精饲料耗粮:是指耗用的各种精饲料折成粮食的数量,折粮方法是:粮食、豆类按实际耗粮数量计算;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按含粮比例计算;鲜薯等其他饲料折粮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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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间消耗指标解释参考现行的《农林牧渔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农村住户调查方案》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