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田庄乡委
大田庄乡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优惠规定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规定:
    1、凡申请开办个体私营企业者,自登记注册投产之日起,一年试生产期内一切行政事业收费和进入乡财政的税收全部减免。第二年减免80%。减免的税收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
    2、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可采取灵活方式,可买、可租、可承包,投资额较大的可无偿提供。进入乡指定的工业园区,第一年免收房租费,第二年按50%收取,第三年按70%收取。在指定的区域内自建商品房的可按宅基地对待,所用于生产经营的场地均达到路通、电通、水通、电话通,场地平整。
    3、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坚决做到不限发展比例、速度、经营方式、规模、范围(国家明令禁止除外)。
    4、从八月一日起,申请开办个体私营企业的,乡政府负责办理有关手续,除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收取费用外,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凡来我乡开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在户口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其他方面,给予优惠照顾,本乡和外地的均可迁到乡驻地。
    5、对招商引资者进行奖励。〈1〉引进个体私营企业的按经营者所使用到位设备价值或资金金额的5%奖给引进者。〈2〉引进低息或无息资金使用一年崐以上的,按到位资金额的1-5%奖给引入者。〈3〉引进无偿捐助、捐赠设备或资金的,按到位设备价值或资金额的10-30%奖给引入者。
    6、按投资额及税收奖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组织者。〈1〉村当年新上一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10-30万元项目的,奖村书记、主任现金各1000元。〈2〉村当年新上一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30-50万元者,奖村书记、主任现金各2000元。〈3〉村当年新上一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50-90万元者,奖村书记、主任现金各6000元。〈4〉村当年新上一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者,奖村书记、主任现金各10000元。〈5〉村当年纳税超过2万元以上,比去年增幅30%以上的,按纳税额的1%提取资金,奖给村书记、主任。(以上税收不包括农业四税和生猪屠宰税,以上奖励不重复计奖)。〈6〉村自行引进崐的个体私营企业,按个体私营企业纳税额进入乡财政的30%奖给村。乡里按排到村的个体私营企业,按纳税额进入乡财政的10%奖给村(返还给个私营企业的不计入)。
    7、对为我乡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私营企业,个人给予重奖。〈1〉凡年纳税额进入乡财政5000元以上的按10%奖励。〈2〉对年纳税额2万元以上的,按县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农转非指标,按进入乡财政的20%奖励。〈3〉年纳税额十万元以上者,可推荐为人大、政协代表,经考核合 格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可招聘为副乡级、正乡级干部。
    8、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村,授予“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模范村”称号,并按年纳税额的5%由乡财政列支,奖励村两委成员。村支书、村主任视其贡献大小优先予以推荐为人大、政协代表。经考核合格,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村支书、村主任可招聘为副乡正乡级干部。〈1〉已登记并从事生产从业人员占全村总人口的40%以上。〈3〉进入乡经济开发区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私营企业户数占全村总户数的20%以上。〈4〉村办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连同农业特产税,年纳税额全村人均占有100元以上者。
    9、乡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自愿领办、创办集体、个体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第一年全额发给工资,后二年发给工资总额崐的80%。经批准受聘于集体或私营企业的,三年内均发给工资总额60%,其组织、人事档案仍由乡劳动人事办公代管,并负责调整档案工资,代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手续,三年后愿继续从事企业或经济活动的,原政治、经济待遇不变。
    10、对个体私营企业,经贸办负责建档立卡,统一管理,协调税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乡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否则,企业有权拒缴。我乡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经营环境,并至力帮助协调外部关系,搞好各项服务。
    11、我乡将在乳品厂、紫荆关前、沂蒙路、薛齐路两则、黄土庄村前、乡驻地设立工业园、街、市场,为投资者提供最优惠的政策和优质的服务。
    12、新开办的个体私营企业除享受乡里的经营政策外,还享受省、市、县的优惠政策。
    13、原个体工商户转制为私营企业的,自注册生产经营之日起,享受优惠政策。
    14、新开办的私营企业,自注册起一年内不按申请投资经营的,开办时间过短的,乡政府收回用地,追回优惠,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15、对被税务机关等部门免交或强制补交的税费,不计入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1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大田庄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